定期报告
关于对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12-08
二、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公司资产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权利瑕疵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未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权利瑕疵等情况◆◆■◆■★。
四是按照真实交易情况■■,改正公司与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入确认相关的财务处理,更正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与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入确认相关的财务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你公司虚构与辽宁恒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5,552★■◆★★,109.75元★◆■,进而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是按照真实交易情况,改正公司与辽宁恒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相关的财务处理,更正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与辽宁恒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易相关的财务信息。
二是邱丽新、宋岳辉因与吉林市利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6月15日吉林市利盈有限公司已申请并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邱丽新、宋岳辉持有的你公司股权各125万股■◆★★★。冻结期限为两年★◆■★■。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向吉林市工商局送达了冻结邱丽新、宋岳辉持有的你公司股权各125万股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邱丽新★◆◆★■◆、宋岳辉未披露股权被冻结事项◆★■■★。
四、你公司2015年大额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
一是你公司与吉林市泰鑫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9月8日◆◆■★◆,吉林市泰鑫有限公司已申请并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裁定,轮候查封你公司厂房,冻结你公司在中国银行龙潭支行的存款50万元■◆■■◆★,冻结邱丽新持有的你公司50万股股权及其红利■★◆★◆,冻结宋岳辉持有的你公司50万股股权。2016年1月22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你公司资产及邱丽新夫妇股权的查封和冻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向吉林市工商局送达了冻结和解除冻结邱丽新及宋岳辉持有的你公司各50万股及其红利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你公司及邱丽新夫妇未披露上述资产、股权被查封、被冻结等事项。
2015年12月31日,你公司确认与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11,974,353.85元,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导致虚增销售收入11,974,353★◆■.85元■■,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
一是明晰公司股权结构,妥善处理公司发行(转让)原始股问题★◆◆,有效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股权信息。
上述问题的发生,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财务处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且达到如下整改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的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2015年虚构原材料采购交易◆◆★,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
万元;此外,你公司还向部分社会人员发行(转让)原始股。截至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未将这部分原始股股东持股情况计入股东名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向购买股份人员返还股份认购款。你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中关于股权情况的信息与你公司实际股权情况不符,存在股权不清晰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等相关规定。
三是你公司及邱丽新与岳文敏因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9月5日岳文敏已申请并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你公司的机器设备◆◆★、土地、厂房★★■★,冻结邱丽新持有的你公司股份3000万股,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二年,房屋、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吉林市工商局送达了冻结邱丽新持有的你公司股份3000万股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你公司及邱丽新未披露上述资产、股权被查封★■、被冻结等事项。
相关资讯
2023-12-06
2023-12-06
2023-12-06
2023-12-06
2023-12-06
2023-12-06
2023-12-06
2023-12-06
2023-12-06